芒格的智慧:奖励和惩罚
张晓龙 / 2023-07-11
越是情绪不稳、不知所措、战战兢兢、心烦意乱、兴奋异常、心神不宁、疲倦或者紧张,就越是容易犯错误(即使天才也不例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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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奖励什么就会得到什么,这是生活的刚性原则”
— 查理·芒格
David 在今年公司财年上分享其中有一条“奖要奖到心动,罚要罚到心痛”,其背后的逻辑是人类受“奖励和惩罚”的心理因素影响。
我们贯彻带来奖励的行为,避免导致惩罚的行为,所以通过行为的后果,强化了可以使某种行为重复进行下去,或惩罚使得某种行为被终止。因为人类从原始环境开始进化,团队合作以及得到团队认可是刻在基因中的,被认可、表扬是天性。
如何奖励和惩罚,才能起到效果呢?
奖励需要落实到个人的表现,而非表扬整个组织,同时要在事后进行奖励。奖励的内容很多,不要把金钱作为唯一的激励,因为奖励会改变我们的想法,如果需要讲金钱作为奖励,一定要表明奖励的性质。打胜仗、取得成就获取的嘉奖让人和团队有更强的斗志,如果奖励让别人有一种受控的感觉,那这个奖励就会大打折扣,因为会让人心理上认为是取得报酬的被动产物。
人人都爱 14 薪,都变成 14 薪的时候,激励效果就会下降。如果能够根据绩效拉开差距,50 薪、17 薪等就会有很好的激励效果,即所谓的奖到心动。
惩罚,就是为负面行为付出的代价。不受欢迎的行为付出的代价必须要高于其带来的利益,书中有一例子是说,盗窃得逞的快乐必须要低于入狱的痛苦。
刑法中拐卖人口罪的变化来说,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,
- 在1979年《刑法》中,仅在第141条规定了拐卖人口罪,即“拐卖人口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”。
-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《关于严惩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》对上述条文做了修订,在其第1条规定,“拐卖妇女、儿童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,(一)(二)…(
- 2017年《刑法修正案(十)》又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订,将“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”的条款修改为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,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,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,可以从轻处罚;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,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”。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刑罚是不断加重的——从1979年的罪名缺位到1991年新设罪名,再到1997年承继和2017年修订,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从无到有,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这个惩罚是变的越来越严重,即惩罚要罚的人心痛,让触犯受到更大的代价以减少发生。
最后,奖励和惩罚对改变人的行为都有影响,表扬比惩罚更有效,所以鼓励正确的行为要比打击错误行为的效果更明显。